
分居,離婚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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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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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可證明分居之方式很多,例如同住之親人或鄰居作證、信件收發地等均可作為您已不居住在戶籍登記地之證據。
2、以惡意離棄達六個月這個理由訴請離婚,必須係您就分居一事並無過失,倘若是您自行離家,通常無法以這條理由訴請離婚。
3、建議可與律師正式會面諮詢,詳述事件始末細節,律師才能提供完整之回應,協助您訴請離婚並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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