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當初在調解委員會時,雙方同意在協議書上寫「撫養費按月於每月1日前給付,若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並加計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
這個月對方未在2/1日前給付,直到2/6才支付撫養費,
對方並沒有提前詢問我方是否同意延後支付,
在我方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就自行延後支付撫養費,
1、對方雖然後來有支付撫養費,但我方是否可就因對方延後支付撫養費就視為全部到期?
2、若強制執行撫養費視為全部到期,通過執行的機會約有幾成?
3、若強制執行沒通過,?所產生的執行費用千分之八,最後是由哪方負擔全部的執行費用?
以上還請協助回覆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