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親死亡,房產建物登記於母親,父親是否仍可主張其所有權一半?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15 17:20
- 文章人氣:424
- 個人積分:14986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除非有借名登記關存在,否則登記在母親名下之財產就是母親所有,不是父親所留之遺產。 父親死亡後權利能力消滅已無法再主張權利,而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之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所以繼承人無法主張。 1200萬元免稅額部分,將來繼承發生時仍然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主張減除。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15 17:56
- 文章人氣:426
- 個人積分:2701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不動產權利歸屬原則上以登記為準,登記為母親就是母親的財產,除非有證據能證明是父親所有而僅借名登記在母親名下。夫妻一方過世時,僅生存的一方才有機會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死亡的一方或其繼承人都沒有權利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江楷強 (江楷強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15 18:10
- 文章人氣:410
- 個人積分:10
- 律師評價:5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20號
-
您好:
依民法1030條之1第3項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屬於一身專屬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所以父親過世後,子女不得主張繼承父親的剩餘財產請求權。
另遺產稅申報的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有關不動產價值的認定,土地是以 「公告現值」為準、建物則是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所以您寫的市價2500萬並不是計算遺產稅的標準。除此之外,遺產及贈與稅法還有許多扣除額的規定,實務上也有許多減免遺產稅的方法,都可以有效減少遺產稅的金額。
因不瞭解您的實際情況,建議有關遺產稅申報的相關法律問題,仍應諮詢專業律師,才能在合法前提下,依您的條件為您規劃最有利的方案。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16 17:48
- 文章人氣:403
- 個人積分:7600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您好
沒有辦法這樣
但是既然已經有想到這問題
就可以事先規劃遺產事宜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 請直接致電或LINE 在本頁面回覆律師無法得知 執業區域:台中.彰化.雲林.苗栗.南投.台北.桃園/蘇文斌律師區域:台南.高雄.嘉義
第 1/1 頁
- 1
共 5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