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位神智不是很清楚的舅舅在鄉市政調解委員會上承認了一筆二十幾年前的三百萬元的債務。他為何會承認、欠款是否屬實或是為何不使用時效抗辯權,我們不得而知。但事後請了律師以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的主張向法院提起撤銷意思表示之訴(無寫明訴訟標的)。
債權人因未收到我舅舅在委員會中期約應清償的款項,目前已查封他的不動產。
請問我舅舅是否可以在一審的訴訟係屬中請求法院為庭內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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