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交易違法時效問題

- 小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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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26 11:04 最後編輯日期:105-03-01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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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月我用line找了某應召站的小姐從事交易
後來在前幾天警局打電話給我說他們破獲該應召站,
而我在那個應召站名冊有我的line id與電話也有記錄去年有跟該應召站旗下小姐有交易,要我去做說明。
後來我看了社維法上的法條
第 四 章 時效第
31 條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 32 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其中31條文說的「逾二個月者」這項,這適用我目前的狀況嗎?
警察來電要我去說明,這我必須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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