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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違法時效問題

  • 小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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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6 11:04 最後編輯日期:105-03-01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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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
  • 去年月我用line找了某應召站的小姐從事交易
    後來在前幾天警局打電話給我說他們破獲該應召站,
    而我在那個應召站名冊有我的line id與電話也有記錄去年有跟該應召站旗下小姐有交易,要我去做說明。
    後來我看了社維法上的法條 
     第 四 章 時效
    31 條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 32 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其中31條文說的「逾二個月者」這項,這適用我目前的狀況嗎?
    警察來電要我去說明,這我必須到嗎?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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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6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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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依據您的情形,符合社維法追訴期已過之情事,您可選擇不到案說明,或到案後想警方表明上開時效已過之情形,警方可能僅係要您提供證詞獲線索以利其追究業者之刑責。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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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1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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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426號
  • 您好:

    根據現行社維法規定,您確實已不會因此被訊問或裁罰,警方應該係為了了解應召站或性工作者的情形而請你到案說明,故您可選擇是否到案,或僅用狀紙或電話向警方說明您無法到案的情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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