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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o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6-02 | 最近登入:10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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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月我用line找了某應召站的小姐從事交易後來在前幾天警局打電話給我說他們破獲該應召站,而我在那個應召站名冊有我的line id與電話也有記錄去年有跟該應召站旗下小姐有交易,要我去做說明。後來我看了社維法上的法條  第 四 章 時效第 31 條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第 32 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其中31條文說的「逾二個月者」這項,這適用我目前的狀況嗎?警察來電要我去說明,這我必須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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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