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大大們你們好~
接獲衛生局來電說我是犯了28條的第四項,說我的權益可以到案說明或寫XX說道衛生局掛號信,最後說要發公函給我。
原因好像是我在露天拍賣之前有PO 健康食品代購的,我已經下架許久,為什麼還要罰我呢。
但還是想尋求可以從輕,或解決的方法?
雖然剛查,還是很多人都在PO,所以我也可以去檢舉別人嗎?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確實販賣過,就是觸法,可以坦承然後請求從輕處遇,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陳述意見書。
2、可以檢舉。
妳好,很慶幸都沒有賣過就下架了,唯有用家人的帳號製造話題,及下標,這樣也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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