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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適當的解決方法 食安法28條第4項

  • 賴草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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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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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大大們你們好~

    接獲衛生局來電說我是犯了28條的第四項,說我的權益可以到案說明或寫XX說道衛生局掛號信,最後說要發公函給我。

    原因好像是我在露天拍賣之前有PO 健康食品代購的,我已經下架許久,為什麼還要罰我呢。

    但還是想尋求可以從輕,或解決的方法?

    雖然剛查,還是很多人都在PO,所以我也可以去檢舉別人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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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6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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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確實販賣過,就是觸法,可以坦承然後請求從輕處遇,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陳述意見書。

    2、可以檢舉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賴草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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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6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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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妳好,很慶幸都沒有賣過就下架了,唯有用家人的帳號製造話題,及下標,這樣也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