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好 請問
我父親生前委託律師打民事跟刑事訴訟, 給律師的代理委任狀是到民國106年.
今民國105年 , 父親不幸過世了. 我跟我媽都是繼承人. 我們也想要繼續幫父親打完這民事跟刑事的訴訟. 請問現在還要給律師新的委任狀嗎? 還是到民國106年再給新的委任狀. 另外委任狀授權人是寫我 簽名還是我跟我媽都要簽名. 謝謝.
民事訴訟方面,當事人死亡應由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您與母親應共同與律師簽新的委任狀,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刑事方面,告訴權並不能繼承,但您及母親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都有獨立的告訴權,您與律師簽新的委任狀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將您父親的死訊告知給律師知悉,律師即會幫您們辦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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