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過世後我與家裡人達成協議,他們全部自願拋棄繼承由我一人獨自繼承,也立了一份自願拋棄繼承協議書並有民間第三人見證,後來要辦理繼承時,他們每個人都有在政府機關印製的自願拋棄繼承協議書上親筆簽名蓋章,也有附上印鑑證明,之後送件要辦理繼承時卻發現,雖然每個人都有在文件上親筆簽名蓋章,但有些地方卻漏蓋了對方其中一人的印章必須補蓋,我因為怕對方會反悔所以我盜刻了對方的印章再補蓋上,之後再送件就順利繼承了,想請問這樣是觸犯了那些刑責,盜刻印章是否會影響這份文件原本的合法效力
未得對方同意,可能觸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的偽造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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