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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及土地的繼承問題

  • 小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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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5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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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8
  • 1.因為已經過了限定繼承的陳報遺產清冊之程序的時間3個月,請問可以再補申報嗎,再請問需要準備什麼資料才可以去辦理遺產清冊呢?

    2.請問如果要辦理土地繼承,但是其他的繼承人不願意簽字,無法順利繼承土地財產,我是否會因為這樣,而被地政事務所罰緩呢?

    3.請問遺產稅申報,如果財產總額低於免稅額,而且沒有申報,是否會被罰錢呢?

     

    謝謝各位律師 願意花時間來回答  

    謝謝 感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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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6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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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除非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要求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否則在知悉得繼承時起超過3個月,就沒辦法再向法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需要自行負擔清算義務。 任一繼承人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將遺產動產部分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不需要全部繼承人都同意。若動產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依土地法第73條以下規定處理,可處罰鍰、列管、公開標售、轉戶儲存及歸屬國庫等等。 可參考遺產贈與稅法第44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48條之2、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納稅義務人依法應該申報遺產稅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照核定的應納稅額處罰2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核定的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5千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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