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毀謗的定義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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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6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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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該言論並未指名道姓,也未陳述具體事件,一般人無從確認這段話是在指摘何人。
2、誹謗罪之要件須要散布於眾,line群組人數是否有達法條"散布於眾"之要件,也有些疑慮。若提告公然侮辱是有可能的,但也會回到前面所述之問題,這段對話並未指名道姓也難以從這段話特定出是在指摘甚麼人,難認構成妨礙名譽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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