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告
對方陳述假事實說謊而汙告我~
雖然無任何事證檢察官不起訴我,
但檢察官卻寫我(涉嫌妨害名譽,另行不起訴處份)
但想到這事情就很不服氣~
因為我沒有做~我要怎麼反擊他~
明明是編造的事情~為什麼我要吃虧~
可以測謊嗎??還是能怎麼辦??
他在警局有告我說髒字和出門小心~
但在檢察庭卻只說出我說髒字罵他(但我沒說確定的)
那句出門小心也是他編造的卻沒有再檢查署說到
我是不是可以告他污告,因為他連自己要告的東西都忘了~
這也太奇怪了吧,要告的東西自己都忘了~
是否能證明他自己亂講話、亂編造事情、虛構陳述構成污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