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糾紛涉詐欺

- 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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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8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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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有: A(本人) B(A的朋友) C(原告) D(車商)
因A跟B有合作一起找缺錢的客戶辦理機車貸賣的工作(即機車換現)
辦理出來的車子則都由B牽車並簽屬機車機車買賣合約書 讓渡書 並販售給D 但是A後來一直沒有拿到錢 還收到了傳票 並被C告詐欺
後來A才了解原來B帶C去貸款機車 並把機車販售給D 而且C也沒有拿到半毛錢
目前已經開庭快一年了 因一開始A一直沒有收到傳票 所以偵查庭沒有開到
最近幾個月才開始開庭 但開庭之後才知道B跟D兩方面一口咬定車子是A牽去賣的而錢也是A拿走的
實際上是D跟B有交情在 D想幫B脫罪而作偽證 請問現下狀況 A該如何自保?
附註: 車子確定是B牽去D處販賣 且買賣書 讓渡書皆為B所簽暑 但D開庭時並未提供出來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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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8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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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其他被告或證人之證詞,不能作為認定A有罪之唯一證據,是以若契約非A所簽,則有相當程度可以證明車子非A所賣。
2、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敘明事情原委細節,並委由律師擔任辯護,才能周全保障A的權益,爭取最大辯護之空間。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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