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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

  • 何明諺 (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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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2 09:14 
  • 文章人氣:506
  • 個人積分:818
  • 律師評價:41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253號
  • 您好:

    1.請於合約明確載明妳只是「保證人」,且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

       絕清償

    2.該合約債權人、婆婆、你三人均簽名後,即生效力。

  • 事務所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明華路315號11樓之1 / 電話:07-5525111/FB請搜尋「何明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