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美整形糾紛
-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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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5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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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於去年8月,由朋友介紹,至台北市一家醫美進行隆鼻手術。 第一次手術後,因為過了3個月,傷口非但沒有癒合還發炎,醫生只說我對填充物排斥,要幫我進行第二次手術,把鼻頭的填充物換成耳軟骨。 所以於今年1月進行第二次手術,手術後有發現傷口縫合的不漂亮,但想說應該不會差到哪去,拆線之後狀況沒有改善就算了,反而更嚴重,填充物直接從鼻孔穿出,鼻頭攣縮變形。 由於剛好卡在過年診所休息,所以只好等開工才又去找醫生。 醫生看了之後還是說我對填充物排斥(明明已換成耳軟骨),且說要再幫我做第三次手術,但同事都叫我不要再給他動刀,所以找了別的醫師諮詢(以下簡稱B)。 B醫師告訴我,應該是傷口沒有縫好導致填充物穿出,並說我的狀況如果不趕快開刀把填充物取出會攣縮的更嚴重。所以我馬上跟B醫師約了2月底手術時間。 取出後,由於攣縮太嚴重,變得害怕面對人群,沒有戴口罩根本不敢出門,天天失眠難過,且重建手術費用高的嚇人。 如果我想要求賠償,需要到大醫院驗傷嗎? 要先找原醫生談嗎? 還是直接找律師寄存證信函? 6個月追訴期是從那天開始算第一天?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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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5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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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業務過失傷害之告訴期為六個月,自您知悉有傷害時起算,也就是手術完後即開始起算。
2、民事上契約請求權為15年,侵權行為之時效則為兩年,建議應以兩年為準,以便所有請求權均可行使。
3、未來如欲提告,應先有其他醫院之診斷證明、以及原診所之病歷、術前術後之照片等等。
建議可與律師會面諮詢,以提供您完整之評估,謝謝。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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