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妻探視小孩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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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6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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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要求對方簽名確實於法無據,也不得以此為由阻礙前妻行使探視權。
2、小孩是否受傷、如何受傷等情事在接回小孩之當下即可發覺,且小孩以五歲有表達意思之能力,無須以簽名來證明小孩由前妻帶走乙情,如發見小孩有受傷或照顧不當之情形,可帶小孩立即就醫驗傷以資證明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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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6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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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判決未要求對方簽名,建議您不要超過判決範圍,否則容易構成惡意阻撓,成為他人請求改定監護權之有力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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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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