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妻探視小孩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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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6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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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要求對方簽名確實於法無據,也不得以此為由阻礙前妻行使探視權。
2、小孩是否受傷、如何受傷等情事在接回小孩之當下即可發覺,且小孩以五歲有表達意思之能力,無須以簽名來證明小孩由前妻帶走乙情,如發見小孩有受傷或照顧不當之情形,可帶小孩立即就醫驗傷以資證明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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