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律師你們好:
請問我跟前男友交往期間 他有跟我借錢,因為我說要寄存證信函(他馬上就已經匯款)
但是期間我買給他的東西請他還給我,又或者請他把那些換款給我
這樣子是可以的嘛?因為他交往期間利用我玩我到處約炮
都說自己單身 有幾個都可以有對話紀錄當人證
那這樣的期間我付出的東西可以拿回或者請他換款退錢給我嘛?
還是有什麼另外的方式讓他知道有罪?
謝謝你們的回答
您好,
男方之行為並不涉及刑事犯罪,皆僅屬民事上糾紛,而您贈予他的東西也無法請求返還,只有借款可以請求返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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