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好:
因還未有律師回應問題,所以再PO一次!
請問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及第163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人於下次開庭時,聲請傳喚證人,但如果聲請人不想在下次開庭時傳喚證人,是否可以具狀跟法官說? 謝謝。
一、證據為訴訟之母。
二、也就是說訴訟來說證據是相當重要的。
三、可以的話儘可能多搜集一些證據。
四、你要看你手上的證據足不足,如果你手上的證據不足而證人可能是你唯一的舉證方法,那麼會建議還是要傳證人出庭。
五、關於你手上的證據足不足?需不需要加強搜證?怎麼加強搜證?都可以找個律師跟你討論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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