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可以算是強制罪??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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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1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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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住戶沒有出席住戶大會之必要,有選擇出席或不出席之權利。
2、管委會所為之決議(公布未出席住戶)或揚言提告之動作,並不涉及刑事責任,僅為決議上之不適當,除可以住戶大會重新決議外,可訴請法院撤銷違法之管委會決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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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1 17:12 最後編輯日期:105-04-01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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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大會出席與否,是依照住戶的個人意願來決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未強制住戶非出席不可,其餘民、刑事法律亦無相關規定,故管委會日後也不會有任何理由可以提告。
2. 至於存證信函,當然也有拒收的權利,而且不會有直接的法律效果,況且該函內容只是涉及告知開會而言。
3. 至於管委會將拒收的存證信函公開貼到公告欄,如果涉及到公開個人資訊的話,有可能會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民事賠償責任及第41條刑事責任。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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