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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共同監護問題

  • 陳冠華 (陳冠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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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5 01:34 
  • 文章人氣:299
  • 個人積分:284
  • 律師評價:7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850號
  • 如果沒有歧見,建議這種事情找律師自監護、扶養、探視等一路寫清楚。不然按照你的說法,已經將監護和扶養混淆。

    簡單來說,小朋友要做啥,例如:上學、辦旅遊保險、住院或手術同意書等,是誰決定並簽章?這是監護。小朋友的生活開銷,是誰出錢?這是扶養。通常扶養不宜獨力,但為了怕簽章不便,造成小朋友危險,單獨監護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