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詐欺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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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6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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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的情況,被告身分不難特定,因此只要您依照通知書所載時間、地點準時接受詢問,清楚說明事實,即可脫離罪嫌,切記當下應完整聽完詢問問題後再精確回答,切莫因臨場緊張的情緒而錯誤回答。
2. 對於A擅自使用C的個人資料,已有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刑責,此部分C亦得對A提起刑事告訴,並得再依同法第29條規定向A請求損害賠償。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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