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領養問題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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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8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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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故即便夫妻雙方已離婚且子女監護權僅由一方取得,要收養該子女在原則上仍須得到本身父及母二人之同意始得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
2. 但依您所述「生母已經有幾年沒來看小孩,也未關心小孩」,可主張有「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情形,無須得到生母同意而直接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此種情形是在目前法院實務判決所肯認的,不過到時法院仍可能委請社會局對生母進行訪視,生母則仍會知道有此收養事件,但若要往後的人生將小孩當作法律上自己的孩子,這些收養這途仍須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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