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詐欺案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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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4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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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他有可能真的被騙,所以不要太難過。
二、但不建議你再相信他,因為他也可能真的是騙子。你如果不相信他你不會再給他錢,如果你相信他他有可能會繼續騙你。
三、依照律師倫理律師是不能保證勝算的,沒有一個律師可以跟你保證說你一定會贏。
四、詐欺的要件就是他傳達錯誤的訊息導致你給他錢,這個地方舉證的重點會在於他傳達了什麼錯誤的訊息。要做的是把他傳達給你的訊息跟真實的狀況做比對,去證明他弄了個假的東西騙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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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6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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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閣下所述問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本所聯繫。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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