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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

  • 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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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4 02:42 
  • 文章人氣:572
  • 個人積分:2
  • 有個朋友在去年像我借錢要幫他匯入需多戶頭

    他說是投資 可是報警之後 警察告訴我那些都是警示戶

    後來我問他那是警示戶 他說調查局有查詢 他說那些是合法的沒問題 結果他被警察問訊說他也是被騙 但不管他是否是被騙 我告他詐欺是可以成立的吧

    而且還問我是否要當他的人頭帳戶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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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4 03:10 
  • 文章人氣:147
  • 個人積分:29580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當人頭戶本身並非違法行為。

     

    2、不是很確定您要告詐欺的理由是甚麼,詐欺罪之要件必須證明您朋友施行詐術、主觀上故意、致您受有損害,本案情形尚不明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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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4 07:32 
  • 文章人氣:144
  • 個人積分:14132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他有可能真的被騙,所以不要太難過。

    二、但不建議你再相信他,因為他也可能真的是騙子。你如果不相信他你不會再給他錢,如果你相信他他有可能會繼續騙你。

    三、依照律師倫理律師是不能保證勝算的,沒有一個律師可以跟你保證說你一定會贏。

    四、詐欺的要件就是他傳達錯誤的訊息導致你給他錢,這個地方舉證的重點會在於他傳達了什麼錯誤的訊息。要做的是把他傳達給你的訊息跟真實的狀況做比對,去證明他弄了個假的東西騙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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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6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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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就閣下所述問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本所聯繫。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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