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案
- 呂昀叡 (呂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4-14 09:16
- 文章人氣:186
- 個人積分:3258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關於吸入毒品「二手煙」的這種抗辯,在實務上還蠻常見的,但此抗辯極不容易成立,第一個理由是:依照法務部調查局的經驗判斷,除非「長時間與吸毒者直接相向,且故意大量吸入吸毒者所呼出之煙氣」,否則應不致於驗出毒品反應;第二個理由是,即便有驗出毒品反應,但濃度應遠遠低於直接施用毒品的人。
2. 因此,如果有被驗出毒品反應,而且濃度和一般施用毒品的人差不多的話,應會被直接認定是施用毒品,「二手煙」抗辯難以成立。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第 1/1 頁
- 1
共 5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