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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管委會發包工程施作是否安全與請款問題

  • Ji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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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6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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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們好:

    我是社區監委,大樓地下室因主柱有破裂需要進行補強工程,該案簽呈經所有委員簽名,簽呈上我表示「請確認工程進行方式後必須能確認大樓安全(如付費請土木技師背書)及保固」,但主委僅簽名,總幹事即將工程發包,施工者後來請款,因只有一張報價單(含簡單的施作項目)跟一張請款單據,上面只有一個人(施作人)簽名,被我退回(我認為需要有工程行大小章,且並未對我所陳述的意見作任何處理)。後來總幹事只再附上一紙說明,上面寫經某委員(自稱土作經驗幾十年)監工確認安全無虞的簽名,後來我遇該委員,他說是由他規劃處理方式,請施工者處理的,想請問:

    1. 如因該柱問題產生公共危險意外時,需負責任的是否為全部委員?

    2. 該工程費用雖與實際施工費用差不多,但安全部份無專業認定,僅委員簽名說明安全,我(監委身分)不想蓋章給予領款可以嗎?

    3. 施工發包承作者非工程行僅為個人,是否合法?若合法核銷單據是否有其簽名及請款項目即可?

    以上謝謝熱心律師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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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6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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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原則上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對於公用部分有修繕義務,若對於選任工程行或是監工、驗收有過失致發生損害致人死傷,還是有可能要由管理委員負擔民刑事責任。 要看規約如何規定,若監委有權停止撥款程序,並無任何問題。 工程行或個人並無問題,重點是有無修繕之專業及能力,以及是否確實施工修繕,工程是否達到標準。若係個人,只要其親自簽名便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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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i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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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4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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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律師,如果管委會發包工程施作,請款資料監委財委及主委均用印核銷,監工的委員與主委也提供切結書載明工程安全由主委負一切責任,若因該工程後續發生民刑事責任時,就真的只由主委承擔,其他委員不用?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