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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詐欺罪但已服刑期滿,警察還常常來電詢問近況,是合理的嗎

  • kim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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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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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律師,我母親因犯詐欺罪,但已入監服刑及假釋期觀察完畢,就我的理解應該是一個自由的人了,但近期卻頻接到管區來電詢問近況,且有提到可能登門拜訪,造成我們困擾,我不想讓警察來訪被鄰居知道我母親有前科,請問警察來電和來訪是合法的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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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7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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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    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槍砲彈藥之罪,    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九、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 第4條第1項:「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第5條規定:「警察實施查訪,應選擇適當之時間、地點,以家戶訪問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應注意避免影響查訪對象之工作名譽。」 第6條規定:「警察實施查訪,應於日間為之。但與查訪對象約定者,不在此限。」 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警察每月都會實施訪查,若不方便,可以與當地警察機關約定可以接受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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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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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7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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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前一個律師已經查了法條了,所以這個地方警方應該是有依據的。

    二、不建議得罪警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