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務人過世,是否再拋棄繼承三個月內銀行不得向繼承人討債?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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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2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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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國繼承制度採當然繼承、概括繼承但責任限定之制度,會繼承權利與義務,但以遺產為限度清償被繼承債權人,只要依照法律規定辦理,毋庸以自己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拋棄繼承後你們就不是繼承人,銀行會向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主張權利,與拋棄繼承3個月辦理期間無關,銀行隨時可以向繼承人主張權利。 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只要有指定受益人(包含指定法定繼承人),保險給付就不會成為遺產之一部分。詳細整理可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09037488 不會有罰錢的問題,只是要把遺產歸還繼承人,若繼承人怠於請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會代位主張權利。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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