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生車禍,對方在臉書社團發文毀謗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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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8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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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誹謗罪除須主觀上有誹謗之犯意外,尚須有向不特定人散布之客觀行為,本案行為人在不公開社團發布訊息,可能尚未達不特定公開狀態。
2、況對方未指名道姓,單憑陳述其自身車或經歷,更難以認其成立任何犯罪行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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