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重製疑問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02 17:12
- 文章人氣:156
- 個人積分:15010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若未經授權或同意,要判斷是否構成著作之合理使用,若不構成,仍然會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之重製罪,並構成侵權,可請求損害賠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第 1/1 頁
- 1
共 4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