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談離婚小孩生活費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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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5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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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因此法院判決實務認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是本於父母子女之身分關係而當然發生,由父母共同提供未成年子女生活及成長所需,與實際有無行使親權或監護權,不發生必然之關係,因此您的小孩當然得其父親請求扶養費用(小孩未成年則由您為法定代理人)。 至於這一段期間您自行扶養的部分,等於是部分替男方墊付扶養費用,法院判決實務也認為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男方請求償還。 至於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酌定監護權時,會參酌「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您行使合法權利向男方要求給付扶養費用,並不會影響日後法院酌定監護權。4.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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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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