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卡債,購買不動產是否會有影響?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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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5 23:46 最後編輯日期:105-05-06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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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1年12月26日民法修正時已刪除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並在民法第1030條之1增訂第3項規定,債權人已經無法聲請將債務人之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且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該為一身專屬性,無法代位主張。 你未擔任夫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夫之債務由夫自己負擔,債權人無法向你主張權利,也無法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並代位夫對你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你用自己賺得之財產購買不動產並登記在你名下,法律上不會受到夫之債權人影響,毋庸擔心。 惟若係夫將財產隱匿在你名下,債權人還是可依通謀虛偽或撤銷詐害債權追回夫之財產。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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