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軍中冒名line事件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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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3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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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A有何具體行為?是否已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意圖使b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若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 另a若散布LINE之內容,導致b名譽受損,會構成加重誹謗罪,可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上,b可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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