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非自願性離職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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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6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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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與您終止勞動契約,主張您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而情節重大。
2、是否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無法一概而論,且縱使您有將部分損失自行吸收,公司仍可能因為寄錯貨品遲延交貨而造成聲譽受損。
3、可向勞工局申訴,進行調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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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6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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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如果是以勞基法第12條的理由開除勞工,就不屬於就業服務法的非自願離職,雇主不可開立非自願離職書,勞工也不能請領失業給付,但雇主仍應依要求開給服務證明。本件您若認為沒有符合勞基法第12條開除的理由,應主張公司非法解僱,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同時可要求公司繼續發給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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