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屋頂瓦片維修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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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20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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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屋頂屬於共用部分,由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負責修繕,並由公共基金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可以請求管委會出面處理,若未成立管理委員會可以請求區分所有權人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維修費用。 另可依民法第172條、第173條、第176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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