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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 詐欺

  •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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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1 14:51 
  • 文章人氣:1033
  • 個人積分:2
  • 當時告我的人跟他一個朋友來門市申辦手機門號2門,代辦委託書有簽名,事後他LINE來說他要加辦門號,我辦了但是合約書的申請人是我簽告我人的名字,有LINE的聊天紀錄是他要我幫他辦理,我有匯款紀錄但告我的人說那個不是他的帳號,請問我現在要怎麼做會比較好,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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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1 15:04 最後編輯日期:105-05-21 15:16
  • 文章人氣:185
  • 個人積分:14996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可以提出告訴人簽署之代辦委託書及LINE對話紀錄證明你係受委任代為辦理加辦門號程序,就算LINE對話紀錄不是告訴人本人,也可以證明你並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之犯行及故意,頂多具有過失,但刑法對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無處罰過失之規定。 民事上,對方若確實未委任你代為加辦門號,可依侵權行為規定要求除去開門號及請求損害賠償(例如已繳納之電信費、違約金等,若無,則無法請求)。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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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1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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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921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文書罪必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且以足生損害之虞即可,亦即以偽造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並不以實際發生損害之事實為要件,亦即公眾或他人所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有遭受損害之虞即是。 歡迎加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我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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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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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若被提告,可提供對話紀錄證明是對方要求代為簽名申請,並無偽造文書的故意。但對方若因此受有損害,您仍需負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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