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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合約解除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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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4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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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9288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依據勞基法第15-1條規定,非有本條之情形者雇主不得限制勞工之最低服務年限。

     

    2、是以,若無15-1條之情形,您本就可隨時終止定期之勞動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