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曠職薪水問題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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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25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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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定離職預告期間,工作未滿一年是十日,工作未滿三年是二十日,工作三年以上才是三十日,較此更不利勞工的約定無效,可先確認預告期間再決定何時可離職。另外,工作至五月底,薪資就應發放到五月底,六月若有曠職也應是曠職那幾天才不給薪,若雇主五月薪資未完全給付,可向勞工局申訴,並請求給付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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