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詐欺案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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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25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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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若被禁見,則除可律師接見外,其他人不得接見。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參大法官解釋第654號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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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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