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在拍定之後不能列入參與分配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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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27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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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32條規定:「(第1項)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第2項)逾前項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如尚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其債權額與前項債權餘額,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數額平均受償。」 要在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依日前參與分配,否則只能就受償餘額部分而受清償。拍賣終結之情形係指執行標的物,經公開拍賣程序拍定,即執行人員宣布何人為最高價超過底價得標,故除非有拍定人逾期未繳拍賣餘額,再行拍賣之情形,否則只能就餘額部分受償。 依你所述3月份拍定,而你在4月份判決確定,聲請強制執行或參與分配,只能就剩餘部分受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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