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護權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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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29 17:24 最後編輯日期:105-05-29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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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未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可以行使會面交往權利,以維持親子關係。除非父行使會面交往權利不利於子女,否則母拒絕後,父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都有扶養義務,不因離婚或擔任監護人與否而受影響,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父履行扶養義務,要求給付扶養費。 你妹妹若未拋棄代償借款之權利,可依不當得利請求前夫返還代為清償之債務。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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