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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房子(過繼)(收養) 法律效力與繼承

  • 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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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30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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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尋求十方知識解答

    叔叔已過世多年,姑姑在世,爸爸有三個兒子,近來阿嬤擔心叔叔以後沒有子嗣祭拜,想要將我過繼給已故叔叔,不知道是否能通過法律程序,阿嬤有意讓我代為繼承要給叔叔的遺產,想問有沒有辦法讓此舉具有法律效力,成功代位繼承

  • 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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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30 15:14 最後編輯日期:105-05-30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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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你叔叔已經過世,無法再以收養方式成為他的養子。

    2.財產部分如妳奶奶要移 ... 

    但是爸和姑姑才是法定繼承人,若是要讓孫子輩繼承遺產,不是要讓姑姑和爸都拋棄繼承才行。

    在民間習俗有一種過房書的儀式,但是那應該不具法律效力,無法因為過房書而讓我能夠代位繼承叔叔應得遺產,才會想要問問有沒有法律途徑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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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30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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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台灣光復前有以鬮書為絕嗣者立嗣的習慣,但光復後開始適用中華民國民法並無「死後收養」制度,此後以鬮書為絕嗣者立嗣者,即為無效。若要達到目的,可與奶奶約定由您負責祭拜叔叔,並以贈與方式或遺囑指定繼承方式將奶奶1/3的財產分配給您為代價,遺囑指定及贈與過戶都會有法律效力,爸爸及姑姑不需拋棄繼承,仍可各分1/3。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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