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過房子(過繼)(收養) 法律效力與繼承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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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30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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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台灣光復前有以鬮書為絕嗣者立嗣的習慣,但光復後開始適用中華民國民法並無「死後收養」制度,此後以鬮書為絕嗣者立嗣者,即為無效。若要達到目的,可與奶奶約定由您負責祭拜叔叔,並以贈與方式或遺囑指定繼承方式將奶奶1/3的財產分配給您為代價,遺囑指定及贈與過戶都會有法律效力,爸爸及姑姑不需拋棄繼承,仍可各分1/3。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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