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請離婚的理由是否具有正當性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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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30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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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如當時丈夫知悉配偶從事特種行業並已同意或原諒,則嗣後不應再依此為理由訴請離婚。
2、一般私人間得以錄音方式為蒐證,並無觸法之問題,但應僅限於錄取自己與他人間之對話。
3、若竊錄他人間之對話,則有相關法律責任,但該竊得之錄音仍可能可以作為證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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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31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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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是已經原諒了
當然就不能再以此為由提出離婚
至於錄音部分是有效果的
但重點在於案件攻防
錄音未必有他的證明力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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