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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離婚的理由是否具有正當性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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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30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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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如當時丈夫知悉配偶從事特種行業並已同意或原諒,則嗣後不應再依此為理由訴請離婚

     

    2、一般私人間得以錄音方式為蒐證,並無觸法之問題,但應僅限於錄取自己與他人間之對話。

     

    3、若竊錄他人間之對話,則有相關法律責任,但該竊得之錄音仍可能可以作為證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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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30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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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反告妨礙祕密,但民事上仍可以採用該事證,至於夫外遇則可以據以主張,以便讓法官瞭解婚姻破碇是可以歸責於夫,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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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31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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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是已經原諒了

    當然就不能再以此為由提出離婚

    至於錄音部分是有效果的

    但重點在於案件攻防

    錄音未必有他的證明力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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