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騷擾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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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31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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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及25條第1項之規定,有關「性騷擾」之刑事處罰,客觀上須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換言之,行為人客觀上須有「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始足該當該條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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