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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借朋友

  • 阿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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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03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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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 去年5月份左右 我把我機 車借朋友騎 期間有跟他商討把我機車賣給他他也有意買下 卻一次次放鳥我 在這之間我也陸續收到罰單跟他催討卻不逾理會 就在上個月底我決定不賣他也不想跟他要回罰單錢只要他把車還我 我們用LINE約出來處理 但他依舊次次放鳥 最後他索性電話不接 LINE也不回 我該怎麼辦 可以告他侵占嗎? 如果要寄存證信函給他 信函內容又該怎麼寫 感謝

  • f7016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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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3 17:27 最後編輯日期:105-07-03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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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路人一枚,覺得你的case,律師應該賺不到錢。

    所以也沒甚麼回覆吧。

     

    1.存證信函
    這個在郵局就可以辦理。
    http://www.post.gov.tw/post/internet/Download/index.jsp?ID=220301

    存證信函~寫法(一式三份)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3391275

     

    2.侵占罪屬告訴乃論

    所謂侵占罪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參照)。所以侵占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有二:
    (一)侵占
    侵占是行為人在外表上足以顯示其將持有物據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的行為。
    (二)自己所持有他人之物:
    例如:業務員為公司收取的貨款。此外,若甲明知乙所寄藏之物係贓物,而受寄藏匿,旋將該物據為己有,實務上認為甲除犯寄藏贓物罪外,應另構成侵占罪。因為侵占罪之客體,以屬於犯人占有他人之所有物已足,並不以物之給付者、在民法上得請求其返還為必要(司法院院字第二五一三號解釋)。

    普通侵占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依最重主刑五年計算,則追訴權時效期間應為二十年。

     

     

    3.請保留Line上面的證據
    以當作日後提告用的證據

     


    書寫存證信函時需注意下列幾點事項:
     一、信內寄件人與收件人之住址必須與信封上的相同。
     二、若有附件,限與存證信函有關之文件。
     三、如果內容文字有塗改增修者,應於欄外註明訂正/刪除/插入何字,並且要註明字數,並在修改地方加蓋寄件人的印章。
     四、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製作成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若收件人二人以上,依增加之人數,再增加副本,例如甲要發存證信函給乙和丙,則此時共要四份(寄件人甲、收件人乙和丙及郵局)。

     


    內容大致上可以寫

    台端於民國105月5月期間,口頭約定欲購買本人平日代步之普通重型機車(請將機車的一些描訴例如廠牌、顏色、排氣量多少等)寫上去。
    孰料機車先借出後,台端不僅多次違反交通規則,導致我方支付罰金。從民國105年5月起至今為期兩個月,台端避不見面因故拖延,無意履行購買之承諾。
    請於一週內返還機車,若未能配合,本人將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侵占是行為人在外表上足以顯示其將持有物據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的行為。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

     

    ※覺得把法條加進去比較有警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