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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016385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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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1 頁,6 篇文章
朋友是派遣員工在A公司時,人力公司說要收押金500元。說是怕員工臨時離職,沒有退還識別證或靜電服、工具之類。 從A公司離職時,已退還500元。但是進入B公司(同家人力派遣),B公司穿便服上班,沒有發識別證(打卡)。有配櫃子,但是很難鎖朋友平時也沒使用櫃子。 人力銀行還是扣了500元押金,說是從B公司離職會退還。詢問人力銀行,對方回大家都這樣(被扣錢)。 請問人力銀行可以這樣強制扣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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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7-12
朋友是派遣員工在A公司時,人力公司說要收押金500元。說是怕員工臨時離職,沒有退還識別證或靜電服、工具之類。 從A公司離職時,已退還500元。但是進入B公司(同家人力派遣),B公司穿便服上班,沒有發識別證(打卡)。有配櫃子,但是很難鎖朋友平時也沒使用櫃子。 人力銀行還是扣了500元押金,說是從B公司離職會退還。詢問人力銀行,對方回大家都這樣(被扣錢)。 請問人力銀行可以這樣強制扣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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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7-12
朋友是派遣員工在A公司時,人力公司說要收押金500元。說是怕員工臨時離職,沒有退還識別證或靜電服、工具之類。 從A公司離職時,已退還500元。但是進入B公司(同家人力派遣),B公司穿便服上班,沒有發識別證(打卡)。有配櫃子,但是很難鎖朋友平時也沒使用櫃子。 人力銀行還是扣了500元押金,說是從B公司離職會退還。詢問人力銀行,對方回大家都這樣(被扣錢)。 請問人力銀行可以這樣強制扣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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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7-12
  謝謝 年 的詢問,以為都沒有人關心這件事情。 當時,自己也花了很多時間參考網路上查詢的案例與法規條文。   ﹝結果﹞收到衛生局郵寄的雙掛號,到局說明「本人在XX公司服務,並非網路賣家...案內產品是我購買食用,並沒有販賣...」等詞,惟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經查違規網頁已經刪除....如日後再犯,將加重罰則。 最後沒有被罰錢,但當時的焦慮已經讓我覺得備受懲罰。   ﹝處理﹞攜帶身分證,和衛生局約談,寫陳訴書(承辦人員會打字),對方會列印身分證並且要求你看過陳訴書內容,確認陳訴內容無誤,並且最後列印出來請你蓋章(或用手印)。離開時,獲贈一本衛生局編彙的廣告例句/案例書冊,以避免日後再犯。※承辦人員電腦當時有貼一些便利貼,如果不是太焦慮了,搞不好我就可以看到檢舉我的人名。   ﹝相關事實1﹞到底算不算違規廣告?藥字第0960000327函釋:於網頁上刊登之公司資料及藥物、化妝品資訊....旨皆藉由傳遞訊息而影響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即為廣告。FDA0990012724 函釋:複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374號判決要旨摘錄:「...網路公開刊登資料之活動,不論公私,均足使一般大眾得以共見共聞,並無時間及國界之限制,是其流通率,無遠弗界,核屬『傳播媒體』之歸類...」。貴局如認定網路平台業者及平面媒體為傳播業者,並就其違規違規態樣依主管法令逕行查處,應無疑義。   ﹝相關事實2﹞勞民傷財,我不是台北人,所以要搭車去台北約談,還要請假被公司扣錢。加上等約談那幾天,天天失眠。找了很多網路案例,幾乎都要罰錢。後來看到一則台北市議會質詢,說是不是衛生局對在網路上賣OK繃、眼藥水等對法律無知的民眾罰則太重。 還不要臉地找以前老師,老師給我她當律師學弟的電話。該學弟說現在也不清楚會怎樣,不過放心,不會有前科;當時很焦慮,卻只能等約談後的情況。 承辦人員雖然沒有多講甚麼,但態度是肯定的(畢竟人家桌上有山一樣的案件,應該頗了解算不算違規)。所以人家也只是公事公辦,這時也不要跟承辦人盧小小。盡量保持理性與低姿態的方式約談。   ﹝如何小心藥事法﹞去逛連鎖藥局時,舉凡在店內陳設的東西都要小心。因為店內配有藥師,所以他們販售時比較沒有違法的問題。   ﹝關於檢舉﹞ 請先參考一下認定原則,另外提醒網路檢舉是收不到獎金的。所以我的案例,如果不是熱心民眾檢舉,就是不小心誤踩某網民跟該產品公司內鬥的下場。 台北市衛生局檢舉專區http://jobs.health.gov.tw/ChiefEmailNew_Client/AddReport.aspx 【相關連結】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Law.aspx台北市衛生局-違規廣告相關內容http://health.gov.taipei/Default.aspx?tabid=295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處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作業程序與認定原則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10110041000300-0930614十二、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處理原則如下:    (一)以每則違規廣告為一行為,一行為處一行政處分。    (二)每則違規廣告之認定:        1.電視、電台、電影、幻燈片:以廣告播出為認定標準,每日為          一則。        2.報紙、刊物:以廣告出刊為認定標準,不同縣市版分別認定。        3.網路:以網址、一日之刊發為認定標準。        4.車輛:以不同車輛(車牌號碼)、一日之刊登為認定標準。        5.海報、傳單(DM):依查處事實認定。        6.看板、廣告牌:以一處廣告為認定標準。食品廣告標示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691#.V3h5r9_r21s 《網拍OK繃…違藥事法》沒宣導就開罰〈解說:許盟志律師〉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654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醫療器材http://www.tychb.gov.tw/form/index-1.asp?Parser=2,9,190,18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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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7-03
 我是路人一枚,覺得你的case,律師應該賺不到錢。 所以也沒甚麼回覆吧。   1.存證信函這個在郵局就可以辦理。http://www.post.gov.tw/post/internet/Download/index.jsp?ID=220301 存證信函~寫法(一式三份)http://blog.udn.com/frankbetty/3391275   2.侵占罪屬告訴乃論 所謂侵占罪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參照)。所以侵占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有二:(一)侵占:侵占是行為人在外表上足以顯示其將持有物據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的行為。(二)自己所持有他人之物:例如:業務員為公司收取的貨款。此外,若甲明知乙所寄藏之物係贓物,而受寄藏匿,旋將該物據為己有,實務上認為甲除犯寄藏贓物罪外,應另構成侵占罪。因為侵占罪之客體,以屬於犯人占有他人之所有物已足,並不以物之給付者、在民法上得請求其返還為必要(司法院院字第二五一三號解釋)。 普通侵占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依最重主刑五年計算,則追訴權時效期間應為二十年。     3.請保留Line上面的證據以當作日後提告用的證據。   書寫存證信函時需注意下列幾點事項:  一、信內寄件人與收件人之住址必須與信封上的相同。  二、若有附件,限與存證信函有關之文件。  三、如果內容文字有塗改增修者,應於欄外註明訂正/刪除/插入何字,並且要註明字數,並在修改地方加蓋寄件人的印章。  四、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製作成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若收件人二人以上,依增加之人數,再增加副本,例如甲要發存證信函給乙和丙,則此時共要四份(寄件人甲、收件人乙和丙及郵局)。   內容大致上可以寫 台端於民國105月5月期間,口頭約定欲購買本人平日代步之普通重型機車(請將機車的一些描訴例如廠牌、顏色、排氣量多少等)寫上去。孰料機車先借出後,台端不僅多次違反交通規則,導致我方支付罰金。從民國105年5月起至今為期兩個月,台端避不見面因故拖延,無意履行購買之承諾。請於一週內返還機車,若未能配合,本人將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侵占是行為人在外表上足以顯示其將持有物據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的行為。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   ※覺得把法條加進去比較有警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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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7-03
接獲部落格通知,經民眾檢舉,台北市衛生局來函查違規廣告。 (1)2013年撰寫食品購買分享文,網誌內容雖然有標示購買價格,但我不是賣家,也從來沒有在網路上賣過相關產品。也非置入性行銷亦非試吃文。 (2)違反食安法28條第1項,28條第2項。違規部分可能是購買的食品包裝上,有一味中藥栴那葉(番瀉葉),由於不懂甚麼是番瀉葉,所以查詢相關說明後,把說明貼在網誌中。並無意圖強調該產品有何功效。 我只是很單純像日記一樣撰寫的分享文,根據我購買時的事實加以描訴而已。因為通知說涉及違法,我已經請網路管理員關閉部落格,以及已經刪文處理。老實說時間久了,我根本也沒在經營部落格,甚少登入。 函文主旨中寫說請部落格管理員提供"賣家資料"。 目前,已經約好時間去衛生局說明。 想要請教律師,這樣我會被罰款嗎? 到衛生局說明時,應該如何自保(需要提供甚麼文件嗎)? 我可以請他們將不利我的說法(如賣家字眼)刪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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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