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賸餘財產請求權

  • cor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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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03 00:21 最後編輯日期:105-06-04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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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先生於10年前至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簽署放棄1030條之一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同意書,但是現在想制造理由反悔,甚至想尋求國外通常均分財產離婚判決來要求財產。請問台灣的法庭會接受國外的判決嗎?如果判決與先前的協議抵觸,在台灣可以執行嗎?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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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0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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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根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無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婚後財產較少一方可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該權利就會消滅。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