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賸餘財產請求權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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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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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無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婚後財產較少一方可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該權利就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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