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協議書執行順序的不同是否會影響權益
- n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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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2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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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先進您好,煩請解惑:
事情是這樣的~~
買方向我司訂購了塑料杯2000個,並支付訂金三成,後來貨交了之後,以產品不符合要求為由,要求折扣收售,經過多次協調,我司同意買方退回750個,並支付1250個的尾款,雙方也簽定了訂單終止的協議書。協議書中訂定執行時間及內容如下:
第二條 契約終止時間:
1. 雙方同意原訂單契約自本契約終止協議書簽訂後,並由雙方完成下列三點即為終止:
甲、 乙方應於雙方本契約終止協議書簽訂後二工作日內支付尾款NT$49,600元(含稅)予甲方。
乙、 乙方應於雙方本契約終止協議書簽訂後二工作日內將750 PCS 的原產品退回。(由甲方指派快遞公司至乙方指定之一地點收件)
丙、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尾款NT$49,600元(含稅)及甲方收到乙方退回750 PCS 的原產品後。甲方需於收到退回的產品後三日內進行檢查貨品是否仍完整。甲方檢查貨品無誤後,需於二日內開立NT$ 100,000元(含稅)發票予乙方。
目前750個的產品我司已經收回,但現在買方要求我司先開發票供其請款,終止協議書的內容為對方先支付完尾款我司再開發票給買方。
我想請問的是,為了加速事情的儘快解決,若我司同意先開發票給對方了,由於執行順序的不同,會不會因為開發票為最後一個程序,而最後買方又沒付清尾款的話而被認知為協議已經完成了,進而影響我司的請求支付的權益。
煩請先進為我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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