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與非法入侵民宅
- 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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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21 14:32 最後編輯日期:105-06-21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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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和甲分別共有212,213,214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且自民國70幾年我全家人和甲全家人共同住在前述三地號上所蓋的房屋,該房屋未能申請房屋所有權,故無法判定房屋應由何人持有。民國85年時甲將其土地所有權出售給乙,改以甲向乙承租之方式,使甲全家人仍與我們同住。直至今年甲過世,甲的家人不願意繼續承租因而搬離,但乙卻未經過本人同意趁我們出國之際請鎖匠開鎖進屋查看,並請律師發律師函給本人,指出「本人占用乙所持有的房屋,認定本人持續佔據租賃房屋,要求本人在七日內搬遷」。請問我是否可保留控告乙私闖民宅?回函中是否應指出「本人使用該房屋已有二、三十年,且該房屋並無房屋所有權人,不應妄自推斷自己的權力範圍,要求本人搬遷」,以求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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