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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但沒有同時辦理繼承建物, 如何補救?

  • Je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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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3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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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由於祖父於民國71年歿, 在民國94年家族繼承人同意下, 辦理了土地分割繼承事宜, 當時我哥哥繼承了一塊土地。因為近期哥哥長年旅居海外打算出售該筆土地才發現, 當初的建物還在祖父名下。祖父總共有9名子女, 其中大姑姑已歿, 有5名子女。加上該筆土地建物若要出售, 聽地政事務所說要補繳將近300多萬的一大筆土地增值稅。因此, 不知道要如何順利繼承移轉出售並節稅呢? 

  • Je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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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3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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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非常謝謝徐律師的解惑 我的另一個問題是, 目前若協議分割建物, 但第一順位繼承人沒有我哥哥, 所以是要先找這些散落世界各地的親友簽章or授權簽章協議分割地上建物給我父親一人, 然後我父親再贈與給我哥嗎?? 這樣稅負(因為已經不是繼承而是贈與)是否又要繳一次? 若該建物已經荒廢久無人居住, 可否把該建物推平, 申報滅失...然後也不用辦理建物繼承手續, 是否簡單一些...還是要保留建物申請首次自用住宅出售優惠稅率方式節稅比較划算?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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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9-06 19:44 最後編輯日期:107-09-06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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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祖父的建物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不因未辦繼承登記而受影響。補辦登記時一樣只能先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後再由全體繼承人簽名依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分割或贈與。繼承不動產已經有很多節稅效果了,但不可能完全避掉稅負的,若有其他稅負考慮就找專業律師或會計師協助整體規劃。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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