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諮詢
- Yuris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6-27 10:12
- 文章人氣:922
- 個人積分:2
-
律師您好:
在去年10月於奇摩拍賣販售日本藥品代購。 104/12/23收到桃園衛生局的公文,表示我違反藥事法。(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查獲商品是11/10刊登液態絆創膏&感冒藥) 收到公文後我將所有藥品代購都下架。沒有再販售了。104/12/28我去衛生局陳述意見,事後裁決確認是罰款三萬。罰款已繳清。
在今年6/24收到衛生局的公文,表示我違反藥事法。(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接獲民眾反映11/26刊登EVE A 空盒 展示 日本代購)
兩個公文被檢舉的時間點都是在十一月。若只是同時間販售的商品檢舉時間不同是否有一罪一罰這說法呢?有申訴的可能?再被罰款的機會大嗎? 是否有一罪不能二罰的這個條文呢? 謝謝
第 1/1 頁
- 1
共 2 筆